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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2018年3月, 医院被授予“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是湖北省首批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2020年9月,医院正式挂牌湖北理工学院附属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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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服务流程

病历复印制度
5.5.1 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a)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b)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5.5.2 涉医疗纠纷需要鉴定或调解的,病历由医务科指定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指定人员复制,其他的病历复制一律只能由病案室专职人员在病案室内复制。受理病历复制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病历复制者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患者本人: 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患者代理人:(委托书见附件)
⑴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⑵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⑶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
⑴患者死亡证明
⑵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
⑶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代理人:
⑴患者死亡证明
⑵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⑷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5.3 本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制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5.5.4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a)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b)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c)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制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制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5.5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5.5.6 病案室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病历;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5.5.7 病案室复制病历资料,按照市物价局规定收取工本费每页0.5元。
5.5.8 申请人复制或复制的病历应妥善保管,无特殊情况不予重复复制。
5.5.9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院方代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病历复制流程


病历复印委托书

黄石市团城山妇幼保健院:

本人因                                 需复印本人在该院的住院病历资料,特全权委托            (与我的关系            )办理,由此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我本人负责。

委托人:                 

患者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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