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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2018年3月, 医院被授予“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是湖北省首批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2020年9月,医院正式挂牌湖北理工学院附属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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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党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十二)

发布人:0204 发表时间:2018/11/23 16:32:27 浏览量:610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查询、冻结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收集、保全财产性证据,防止证据流失或者被隐匿,确保在后续工作中对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没收、追缴、返还、责令退赔。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赋予监察机关必要调查权限。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实践看,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为了查清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使收集、固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查询、冻结权限,同时又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以及对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查询、冻结要件。主要包括两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查询、冻结的涉案要件,是监察机关正在调查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二是必要性要件。监察机关采取查询、冻结措施,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这主要是指涉案单位和个人为达到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目的,有可能提取、转移其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以及其他情形,不采取查询、冻结措施不足以防止这些情形的发生。监察机关采取查询、冻结措施,其对象必须是属于涉案单位和个人而不是其他主体,并且应当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查询、冻结书面通知,这些机构、单位和个人应当准予查询、实施冻结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者拖延。
  第二款规定的是解除冻结。监察机关对冻结的财产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三日内解除冻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合法持有人、保管人。“与案件无关”,是指冻结的财产并非违法犯罪所得,也不具有证明被调查人是否违法犯罪、罪轻、罪重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任何牵连。
  需要注意的是,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既要收集、冻结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重的书证、物证,也要收集、冻结能够证明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轻的书证、物证,以保持证据的完整性与客观性。


◆    ◆    ◆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搜查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搜查程序和要求,保障监察机关收集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确保搜查严格依法进行,防止搜查权滥用,以顺利查明犯罪事实,有力惩治腐败。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搜查的适用情形和要求。搜查的适用情形是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搜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以及其他被调查人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
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监察机关签发搜查证,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搜查证上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有关信息、搜查的目的、搜查机关、执行人员以及搜查日期等内容。遇到紧急情况时,比如可能携带、隐藏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或隐匿其他涉嫌犯罪人员等情况,可以先实施搜查,再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监察机关在搜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亲属等见证人在场,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搜查情况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将搜查的情况按照搜查的顺序如实记录下来,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等有关犯罪线索。搜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被搜查人亲属、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在逃,其亲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搜查,不得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的物品,不得擅自扩大搜查对象和范围。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地点应当拍照,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搜查女性身体的特殊规定。规定搜查女性身体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是对女性的特殊保护,防止在搜查时出现人身侮辱等违法行为,确保被搜查女性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公安机关配合义务。根据搜查工作需要,监察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公安干警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将其带离现场;阻碍搜查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调查人员只有出于获取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的目的,才能对被调查人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犯罪证据的地方进行搜查,而且搜查的地方必须是与所调查的案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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